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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结束后,作文版权归属如何判定?

发布:2023-07-05 10:13,更新:2024-04-25 08:08

高考结束近一个月,考生们已经进入了选学校选专业的关键阶段。还有谁记得,一个月前霸榜数日的高考作文?

 


和往年一样,随着各地高考阅卷工作的结束,高考满分作文也会逐渐进入公众视野,被众多报刊和网络媒体披露,诸如《XX省高考**作文选集》《XX市高考满分作文精编》等图书很快会横空出世。


在当当网上搜索“高考作文”关键词,对应出现了高考作文范文、高考作文素材、高卡满分作文等相关选项,共有15W+相关商品展示,其火热程度可见一斑。



传播媒体日新月异,如今高考作文通过越来越多的途径进行传播,网站、APP、广播电视、直播平台等媒介通过不同形式传播和使用高考作文。

 

那么,高考作文有版权吗?版权应该属于谁呢?


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但著作权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例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创作者的自然人甚至不被承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不能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

 

再如,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三类法定的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之外由作者的单位享有。但高考作文并不属于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归属作出特别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高考作文的著作权应当由创作者,也就是写出作文的考生享有。

 


高考作文如何规范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与高考作文相关的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目的:学校教学研究、个人学习、个人欣赏、个人研究。例如老师将高分文章作为范文给班上同学讲解,既未向公众收费,也不是以商业营业为目的,

 

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者虽然不用经过考生许可,但应当履行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义务,并且不得影响该篇作文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考生的合法权益。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整理、汇编高考作文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考生或监护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才能属于合法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作文集并不是教科书,而应该算是教辅类图书,报刊、杂志转载摘编或教科书选用作文时,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朗读已发表的高分作文,应当提前获得考生或监护人的授权,签署授权合同,协商支付稿酬,在出版时和传播时,也应当指明考生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考生依法享有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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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部分作文选集还会对作文进行讲解和点评等二次创作和加工,如果讲解、点评有独创性表达,即对该汇编作品享有版权,可署名某某编著,但演绎者、汇编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无论是高考中考作文,还是学生平时的测验和习作,都算是学生的作品,学生不论年龄大小,都是著作权人,都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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